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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原来在无锡地区设立财务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列明:公司地点在无锡地区,工作岗位为财务相关岗位。现在上海成立服务中心,所有财务事物均交由上海处理。无锡地区的财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请问:1、是否可以经济索赔?索赔内容包括哪些?如何计算?2、听说有经济补偿和遣散费的说法,有何区别,可否两者兼获?3、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公司违约在先?如果公司安排其他岗位或其他地区的岗位,但是个人不接受,是否仍算公司违约,可求偿?4、这其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雇员,有何区别?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