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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张全
徐张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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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0021007110103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苏-无锡
  • 手机:4000-1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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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张全
徐张全 2010-12-27 21:25
民事起诉状
徐张全
徐张全 2010-12-03 21:28
异议答辩人王。。,男,出生于1963年6月12日,汉族,安徽人,住安徽省,潜山县黄铺镇黄铺村前进组 手机13866022438 邮政编码246306 委托代理人徐张全,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 答辩人王。。(以下简称答辩人)因与异议申请人安阳市汇鑫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申请人)机器安装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现提出答辩: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异议申请人之间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且争议的标的物在潜山县,从经济,效率,方便诉讼出发,潜山县法院有管辖权,另外,争议的标的物已经固定在厂房,和厂房连成一体,事实上已经成为不动产,潜山县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异议申请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答辩人的主要答辩理由为: 1答辩人与异议申请人之间在合同第14条明确约定;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为;当地人民法院解决,现在答辩人根据此约定,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何来当地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对方管辖权异议是正确的, 2人民法院立案,应该从经济,效率,方便诉讼 出发,潜山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争讼的标的物在潜山县,便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异议人只顾自己的利益,全然不顾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且既然已经有约定,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的管辖,可见,异议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也没有适用的余地,而且与人民法院立案的原则相背离, 3争议的标的物已经成为不动产,因为其固定在厂房,且场地已经平整,混凝土铺平,机器的四脚牢牢地埋在混凝土的里面,电缆线连接在机器上,和厂房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与厂房形成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5 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制砖的机器及配套设施是相对固定于土地上的定着物,有其在厂房上的特殊作用和价值,一经移动其制砖的价值就发生变化,符合不动产"不能够随时移动"的特徵。本案系因制砖的机器及其配套设施的不符要求提起的诉讼,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潜山县法院管辖。 况且相关案例,亦支持这类"管辖异议"的主张。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民终字第467号《蔡宗智、周建松诉黄秋杰变压器所有权管辖异议案》(见《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4辑,第 149 页 - 第 153 页),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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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张全 2010-12-03 21:20
加工合同民事起诉状 原告潜山县永兴服饰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住潜山县黄铺镇古井村 负责人邵永中 联系方式;手机15922340。。。 委托代理人徐张全,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手机13405756424 被告上海小茜子时装有限公司,外资企业,住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055弄58号 负责人青月茜 联系方式;电话02169160。。 手机,【0】15301605。。。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元,并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6864元自2010年04月21日开始计算;29716元自2010年04月28日开始计算; ,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 元,最终数额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自2010年03月04日,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吊帯连衣裤,实际加工2108件,双方约定8元每件,加工费共计16864元 2010年03月15日-31日,被告委托原告加工长袖衬衫,实际加工3910件,双方约定7.6元每件,加工费共计29716元 以上两次加工,被告全部验收,并出具了收条,原告也向被告开具了编号为 ,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加工地点在潜山县原告公司内,交货后一个月付款,被告至今仍拖欠未付。 原告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约定的加工业务,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加工费。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原告特起诉至潜山县人民法院,恳请潜山县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 此致 潜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潜山县永兴服饰有限公司 负责人, 2010.61 附; 1加工合同书1复印件1份 2加工合同书2复印件1份 3证据目录1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5 身份证明1份 6收条复印件3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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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张全 2010-12-03 21:15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先进,男,出生于1963年6月12日,汉族,安徽人,住安徽省,潜山县黄铺镇黄铺村前进组 手机13866022。。, 邮政编码246306 委托代理人徐张全,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手机13405756424 被告安阳市汇鑫机械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住河南省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化肥厂北300米路西 负责人田红仓 电话0372-8117。。。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30000元,同时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供货技术安装合同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80000元 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40000元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2010年 月 日签订了一份供货技术安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供应原告一台规格型号6-15的制砖机,质量标准:直接码垛,空心砖码垛7层,8小时生产4.5万砖,并且供方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代培技术,现被告无故不来安装,直接造成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被告供应的制砖机规格型号与事实不符,无法达到8小时生产4.5万砖,更无法达到直接码垛,空心砖码垛7层的约定,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双方的约定,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潜山县人民法院,恳请潜山县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 此致 潜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 附; 1供货安装合同书复印件1份 2身份证明1份 3证据目录1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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