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上诉状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1-13 06:37) 点击:1353 |
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 委托代理人xxx,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张全。同上 住无锡市东港镇蠡国西村法定代表人xxx手机:137015xxxxxx 上诉人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0)锡法民初字 第056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锡山区人民法院(2010)锡法民初字第0568号民事判决; 2、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13750元;及逾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加付经济赔偿金1375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具体按法律的有关规定计算) 4、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5年1月-2007年12月31日加班工资计人民币47800元;2008年1月1日-2010年2月加班工资计人民币3300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来承担全部仲裁、诉讼费。 在适用法律上一审法院也是错误的,因此,上诉人的经济补偿金应该得到上诉法院的支持, 二关于经济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1年4月16日)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经济补偿金是前提,是根本,而经济赔偿金是依附于经济补偿金的,与经济补偿金具有不可分性,一审法院置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于不顾,又不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错误的认为不属于一审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关于未缴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其次,无须证明的事项有:从一个事实可以推出另一个事实存在,既然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为仲裁委及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就应该承认上诉人因此无法得到相关的利益而蒙受相应的损失的事实,如果这样的事实一定要举证的话,也应该由用人单位来举证,损失是由被上诉人故意造成的,却要受害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过去, 四关于加班工资,1年薪制的约定能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知道:约定无效,格式条款中增加自己的利益同时损害对方的利益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的年薪虽然约定包括加班工资,但上诉人其后提出了单方面的保留权,其目的就是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休息休假权,在加班工资上画上一杠以示对此保留,无可厚非,2上诉人是单位的基层人员,而非单位的高管,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管是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并非企业一般的管理人员,一个连社会保险都没有缴纳的基层人员,和企业高管相去甚远,一审法院何以认定上诉人是企业的高管,而适用(2006)1号研讨会纪要的第3条规定,且该规定也要以公平,合理的原则为前提,剥夺上诉人的休息休假权肯定不公平,不合理甚至不合法,适用此纪要是错误的。3上诉人2008年以前没有合同,也没有约定,加班加点的工资难道也要适用以上纪要而加以剥夺吗? 综上,一审法院出于一种让人难以理解的心理,做出的判决。非但结果难以令人信服,其所依据之理由更是让人不解。此案虽小,但关系到法院的权威和公信。恳请二审法院依查清事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虽属弱势,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向所有司法部门和国家机关申诉到底。 此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0.10.24 附:上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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